湘东区3起典型案例曝光!
湘东区城管局通报曝光违法行为
按照全国、全省、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湘东区城管局持续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环节的全流程监管,依法依规重拳整治行业乱象,严厉打击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了城市环境秩序。为进一步筑牢建筑垃圾管理防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效能,切实提升全社会对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重视程度,现将一批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查处严重污染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5日,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施工工地上泵送混凝土时,造成混凝土大面积遗漏在外部车行道上,且车行道上的施工泥浆未及时冲洗,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污染,污染面积约5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已责令该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清洗受污染路面,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查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经上级督察交办,发现某单位违规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并受纳大量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结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已收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萍乡市湘东区城市管理局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在麻山镇船形村区域巡查时,发现一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点。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罗某在此区域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置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罗某限期改正,对罗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领域环境违法线索,对查证属实的实施举报奖励。
一、征集范围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
(二)从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
(三)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四)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五)未及时清运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临时贮存场、资源化利用企业等非正规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
(七)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八)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进行实名举报的个人,匿名举报且无法核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三、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湘东区城市管理局(0799-3437009)
(二)通过“萍乡市运管服平台便民城管小程序”直接上报。
四、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为萍乡市辖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产生、运输、消纳等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活动。
(二)城管(环境治理)部门将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内容等信息。
(三)未尽事宜,参照《萍乡市违法违规处置垃圾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萍城管字〔2025〕53号)执行。复制链接下载原文件:
https://cgj.pingxiang.gov.cn/art/2025/7/3/art_3381_1445471.html
(编辑:李锡念)
供稿: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