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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0 点击数:1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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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深化执法突出问题整治,纠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广泛发挥社会各界监督力量,公开征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集范围


1.违规异地执法问题。主要包括: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或管辖权尚有争议的情况下异地执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钓鱼”执法等违规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不遵守相关执法规定或程序造成负面影响等。

2.趋利性执法问题。主要包括:以罚代管,以罚款为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提高罚款标准;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将罚款与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福利待遇挂钩;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规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等。

3.乱收费问题。主要包括: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影响力强制收费、“搭车”收费、“转嫁”收费、与行政许可挂钩收费;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

4.乱罚款问题。主要包括:无处罚依据擅自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体及其人员实施罚款;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存在“一刀切”执法、小过重罚、违规顶格处罚;随意降低违法行为认定门槛或扩大违法行为范围实施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该处罚未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部门分别罚款;对同一违法事实,“同案不同罚”;不执行“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等。

5.乱检查问题。主要包括:检查主体无权限,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主体及人员进行检查;检查随意任性,无法定依据或未按照公布的事项、标准及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或应联合部署专项检查的,单独部署;检查频次高,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各种名义变相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等。

6.乱查封问题。主要包括:违反法定权限或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

7.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问题。主要包括: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执法事项的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或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标准或要求相互冲突,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变相增加条件、设置门槛;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不合理,裁量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不统一,造成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等行为,以及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减损企业权益,增加企业义务的行为。

8.执法不作为、滥用职权等问题。主要包括:该立案的不立案;办理案件超出法定期限;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拖延处理;对企业依法申请和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压案不查,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不当利益;将罚款据为己有、帮助逃避处罚、以收受“好处费”替代罚款;指定购买商品服务、接受有偿服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的问题等情形。

9.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违规在行政许可环节增设条件,违规设定或撤销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等,妨碍经营主体平等准入、退出、迁移等,对外地经营主体搞内外有别的选择性监管、执法等情形。

征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征集方式


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投诉举报:0799-7676148。电话投诉举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

(二)电子邮件投诉举报:请将相关情况发送至电子邮箱:lxxzfzfjd@163.com。

(三)信函投诉举报: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日江西路县司法局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邮政编码:337200)或投递于县司法局整治工作举报箱。

提示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整治重点中明确的突出问题相关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二)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对反映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借机诬告、陷害等行为,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感谢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县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公告。


芦溪县司法局

2026年3月9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芦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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