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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萍乡法院判决速还钱

发布时间:2022-01-19 点击数: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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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某文化公司偿还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且该投资公司对文化公司担保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投资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投资公司支付购房款及某文化公司交付所购商铺的任何证据。2020年6月15日,萍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给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2020年8月17日,投资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向投资公司借款900万元,期限3个月,利息为年利率15%,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担保方式为不动产预售抵押登记。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投资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900万元至文化公司账户。文化公司在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投资公司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借款本息。由于文化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投资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双方当事人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是否系为案涉借款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并未支付过房屋价款且并未交付,可见双方当事人并无要求真实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愿。在双方当事人并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愿的情况下,仍在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办理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且在后续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方式为不动产预售抵押登记。故双方当事人签订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系文化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该商品房从形式上转移至投资公司名下,为案涉借款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因此, 法院最终判决文化公司偿还投资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340274元及逾期利息;且投资公司对文化公司十四套商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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