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一口腔门诊违规从事放射诊疗!
为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安源区卫生健康委继续深化卫生健康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现将全区3起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萍乡市某综合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16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萍乡市某综合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成某为患者钟某开展超声诊断并出具超声报告单,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妇产科;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处罚情况】萍乡市某综合门诊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中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责令该门诊部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萍乡市安源区某健康会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4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萍乡市安源区某健康会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2023年度公共用品用具及空气、微小气候等卫生检测,且2022年6月21日对该单位因未按照规定进行2022年度公共用品用具及空气、微小气候等卫生检测的行为进行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情况】萍乡市安源区某健康会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中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萍乡市某医疗有限公司安源区口腔门诊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9日,安源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口腔门诊部2023年9月购买的手持牙科X射线机未经批准使用、无专用的口腔器械灭菌区且纸塑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及口腔CBCT室摆放了2台X射线仪器。
【处罚情况】某口腔门诊部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4.2.2、6.6.4a、《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6.1.3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七)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细化标准》(2022年版)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细化标准(一)1、从轻处罚、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的原则建议给予:1.警告,2.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锡念)
来源:安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