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芦溪严查多起 一批案例公布
6月11日,源南派出所联合源南乡政府、消防等部门在辖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时,发现一商店仓库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仓库内共有非法储存的各类烟花爆竹50余箱。
经查,该商户负责人李某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处行政拘留。
6月11日,银河派出所联合银河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辖区开展“打非治违”日常巡查时,在某批发店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30余箱。
据查,该店铺未获得售卖许可,属于违法储存、销售爆炸违禁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店铺老板处行政拘留。
案例三
6月12日,芦溪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居民区有一小卖部非法藏有大量烟花爆竹。
经民警核查,该店经营者王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消防措施。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查获烟花爆竹60余箱,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
6月12日,宣风派出所联合宣风镇应急办深入辖区开展打非治违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宣风镇栗湾村黄某家中存放多箱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品,属于违法储存、销售爆炸违禁品。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0余箱,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五

6月12日,南坑派出所民辅警在大岭街进行日常隐患排查工作时,在某超市二楼储物室发现多箱烟花爆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未达到烟花爆竹仓储条件和未取得许可证,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共查获烟花爆竹10余箱,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六

6月11日,上埠派出所联合上埠镇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辖区开展打非治违日常巡查,发现上埠镇坪里村某超市内存放多箱烟花、爆竹等危险爆炸物品。同时该店铺未获得售卖许可,属于违法储存、销售爆炸违禁品。上埠派出所立即配合乡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扣押各类烟花爆竹30余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店铺老板处行政拘留。
非法生产、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危害性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危害正常的生产活动,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
非法销售危害性:
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非法储存危害性: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请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编辑:李锡念)
来源: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