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 萍乡这些项目招投标方式有变......
近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萍府办字〔2023〕56号),我市招投标领域将迎来重大改革。一起来看看吧↓↓

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五)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何为评定分离?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其中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定标阶段,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其中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定标阶段,由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五)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备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定标方案不得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一般采用定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市场信用、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5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定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10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顺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开始前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人员不应少于2人,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内容,并且应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向税务、人社、发改、住建、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所有定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函询。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在收到问询函3日内及时答复,如未答复视为候选人无异常情况。招标人根据函询结果出具函询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参考,函询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第十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票决定标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第十八条 定标会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应当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择优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因素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一)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二)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三)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参数等;
(四)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五)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定标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按要求补充成员。
(二)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
(三)介绍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四)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评标报告、招标人考察、质询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并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
(二)考察、质询报告(如有);
(三)定标委员会对各定标候选人的分析结论;
(四)中标人的名称及相关投标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报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五)其他有关材料。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应当有所侧重:
(一)施工类工程招标项目。择优因素可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企业信誉以及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等因素,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与工程密不可分的货物类招标项目。择优因素可主要考虑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性价比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不得将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服务类招标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设置主要择优因素,主要考虑方案优劣性、类似业绩和经验、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方案设计招标择优应落实城市设计内容,重点考虑设计创新、绿色节能、景观风貌协调、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资质等级、同类设计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履约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3日内发布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定标委员会的书面定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从其他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定标结果公告前不得泄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等与定标有关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部控制程序,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并将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报招标人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市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评标、定标及标后履约等事项开展联合督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评定分离项目的监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定标人员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费用标准参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中评审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各县区参照执行。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乡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