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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林木也不能乱砍!上栗5人涉嫌滥伐林木罪落网

发布时间:2026-09-07 点击数: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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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栗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滥伐林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并依法对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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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区域航拍图

案情回顾

2026年8月3日,杨岐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杨岐乡杨岐村千丘岭山上大量砍伐杉树出售,随即便把情况通报给上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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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后,上栗县公安局森警大队立即与杨岐派出所联合处警。当日17时许,民警将涉嫌滥伐林木的人员戴某、曹某、曹某某等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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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6年7月下旬至8月初,黄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从潘某处购买位于杨岐乡杨岐村千丘岭上的林木,并将砍伐区域的林木转卖给戴某、曹某、曹某某等人砍伐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在此过程中,潘某作为林主、黄某作为承包商均未主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戴某、曹某等人在明知潘某、黄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组织多名工人在案发地砍伐杉木出售,牟取不法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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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黄某、戴某、曹某、曹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均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法律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伐”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反了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

警方提示

即使林木归个人所有,采伐前也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许可证,一般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可由林权人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实施伐木行为的承包人办理。

无证采伐或超证采伐,都是违法的行为!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不仅失去自由,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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