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火炬传递系列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关于江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火炬传递系列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江西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火炬传递系列活动期间现场区域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指具备低空、慢速、小型特征,同时满足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200公里以下、雷达反射截面积2平方米以下条件之一的航空器、升空空飘物。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轻型与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机),是指无机载驾驶员、依靠自带动力,由地面遥控站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6年10月21日8:30至11:30,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火炬传递路线沿线道路及两侧合围管控空域内飞行各类航空器、施放空飘物。(详见禁飞区域示意图)
火炬传递路线:古城广场→金顶大道→袁河西路→古城山公园,全程约2公里。
禁飞区域示意图
三、管控要求
承担活动现场直播、新闻宣传、飞行表演等飞行任务的单位及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使用人员登记报备工作,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管控区域飞行、施放的,公安机关可依法采取干扰、截控、摧毁等处置措施。违规飞行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管控区内违规飞行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特此通告。
芦溪县公安局
2026年10月15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芦溪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