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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区公布一批交通运输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9 点击数: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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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还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公共生态环境。道路运输过程中,若货物固定不牢、遮盖不到位,极易发生货物脱落、遗撒问题。掉落的货物会直接占据行车路面,对过往车辆、行人造成极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避让碰撞、车辆失控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群众出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砂石、渣土、粉料等货物扬撒飘散,会产生大量扬尘,造成道路扬尘污染,破坏周边环境卫生,直接影响区域空气质量,加重大气污染问题,损害公共生态环境。

      为向社会公众和交通运输企业、行业从业人员普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教育警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将3起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萍乡市龙锦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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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9日13时37分,萍乡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肖宏伟、刘文良等人依据交警部门违法线索推送,前往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技校路段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发现驾驶员肖某驾驶萍乡市龙锦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J24756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洗煤从安源煤矿运往湘东区腊市镇庙岭砖厂。由于车厢是非全封闭式,车辆车厢车门与车厢缝隙过大,所装载的货物洗煤是粉末状且夹杂水,易脱落扬撒,导致车厢未起到密封的作用,行驶过程中所装载的货物出现脱落、扬撒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参考《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修订版)》第四章序号176的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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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9日13时37分,执法人员肖宏伟、刘文良等人依据交警部门违法线索推送,前往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技校路段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由于货物已经送达目的地,执法人员通过交警部门道路违法监控回放并询问驾驶员,发现当日骆某驾驶高安市坤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C1588W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洗煤从安源煤矿运往湘东区腊市镇庙岭砖厂。由于车厢是非全封闭式,车辆车厢车门与车厢缝隙过大,所装载的货物洗煤是粉末状且夹杂水,易脱落扬撒,导致车厢未起到密封的作用,行驶过程中所装载的货物出现脱落、扬撒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参考《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修订版)》第四章序号176的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和县赣闽物流有限公司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6年8月9日13时37分,执法人员肖宏伟、刘文良等人依据交警部门违法线索推送,前往湘东区麻山镇小桥技校路段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由于货物已经送达目的地,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交警部门道路违法监控回放确认车辆信息并询问驾驶员,发现当日罗驾驶泰和县赣闽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DJ8833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洗煤从安源煤矿运往湘东区腊市镇庙岭砖厂。由于车厢是非全封闭式,车辆车厢车门与车厢缝隙过大,所装载的货物洗煤是粉末状且夹杂水,易脱落扬撒,导致车厢未起到密封的作用,行驶过程中所装载的货物出现脱落、扬撒的情况。当事人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参考《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修订版)》第四章序号176的处罚基准,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锡

供稿: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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