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动态>桐木镇: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严惩不贷!

桐木镇: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26-08-13 点击数:15503
0

近日,桐木镇雅溪村发生一起利用夜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案件。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岗、城市管理岗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响应,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并配合萍乡市上栗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涉事企业,责令其立即清理固废、整改到位。该案虽已妥善处置,但暴露出的环保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等问题,值得每一家企业和群众深刻反思。

图片

事发当晚,违法人员借企业厂区退场作业为掩护,擅自使用挖机填埋固体废物,意图规避监管。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依法传唤涉事企业法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涉事企业负责人深刻认错并提交书面检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完成整改,将15吨固体废物全部清理转运至瀚蓝(万载)固废处理有限公司、中节能萍乡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规范处置。

图片

为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问题反弹,镇村同步完善该区域管控举措,划定警示管控区域、压实日常巡查职责,将该点位纳入雅溪村监管体系,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管控。

图片

生态环境事关人人,我镇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倾倒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真诚希望广大群众继续当好“监督员”,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守法经营方为长远之道,让我们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编辑:李锡念

供稿:桐木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岗

在线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新会员
    在线评论用户手册,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评论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

查看评论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