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芦溪县第七届端午龙舟大赛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点击数:15513
关于加强芦溪县第七届端午龙舟大赛期间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2026年芦溪县第七届端午龙舟大赛期间活动现场区域低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赛事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及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器、升空空飘物:飞行高度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200公里以下、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或是具备低空、慢速、小型特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轻型与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即民用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机),是指无机载驾驶员、自带动力,由地面遥控站远程操纵或者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6年6月15日7:00至19:00,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县古城广场、芦洲湿地公园(袁河华能电厂取水点河段),东至体育中心、南至金子桥、西至万达锦华酒店、北至古城广场的合围区域内施放、飞行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详见禁飞区域示意图)。
执行活动现场直播、新闻宣传、飞行表演等飞行任务的单位、组织,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等工作,经批准后方可飞行。未经批准闯入管控区域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干扰、截控、摧毁等安全防范措施。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禁飞区域内杜绝违规飞行。
特此通告。
芦溪县公安局
2026年6月10日
来源:“芦溪公安”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