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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主动办” ,服务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5-11-12 点击数: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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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没想到不用我自己跑,医保局的同志主动联系我,手把手教我申请,仅隔一天400元退款就到账了!”湘东镇大江边村的邓某元提起医保退费的事,至今仍难掩感激。这暖心的一幕,正是湘东区医疗保障局变“被动等退”为“主动退费”的生动缩影。


身份变动被“盯紧”,退费服务送上门

     今年1月,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在维护参保人员征缴身份时,从民政部门最新低保救助名单中敏锐发现,邓某元由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转为低保救助对象。按照医保资助参保政策,邓某元此前缴纳的保费符合退费条件。

没有让群众“多跑路”,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通邓某元的电话,耐心解读政策细节,还通过线上指导的方式,一步步教他完成退费申请。仅隔一天,400元退费就精准打入邓某元的账户,让他切实感受到了医保服务的速度与温度。

与邓某元享受到同样便捷医保退费服务的还有黎某连。11月6日,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在比对民政部门最新低保救助名单时,发现湘东镇五里村村民黎某连从普通居民更新为低保救助对象,且已于10月20日缴纳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符合退费条件。工作人员当即主动联系黎某连前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退费,日前已收到医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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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破壁垒,退费流程“再提速”

     群众的满意,源于背后扎实的机制保障。为切实解决群众重复参保、多缴费等退费难题,区医保局以群众利益为核心,主动对接、积极统筹,于今年7月25日联合区税务局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工作机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机制明确了退费情形、申请流程和工作标准,打通了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从此,退费工作有了“硬规矩”,群众办事有了“明路径”,治理成果真正转化为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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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筛查全覆盖,5.67万元精准落地

     “主动服务”是区医保退费工作的关键词。一方面,区医保局定期主动筛查应退费对象,仔细告知群众申请退费流程;另一方面,对区税务部门反馈的退费信息快速响应、逐一核实,确保符合政策的参保人“即申即办、应退尽退”。

     今年来,湘东区已为各类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精准办理退费手续,累计退还参保款5.67万元。其中,121名参保人收到退费5.14万元,4家参保单位收到退费0.53万元,切实为群众和企业减轻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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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不遗漏,服务延伸有力度

     退费服务不仅需要速度,还需要精度和深度。在死亡人员违规享受医保待遇专项核查中,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某于2024年1月17日出生,1月23日死亡,在当月办理了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380元保费。

按照《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出生一件事”系统过渡期资助新生儿参加基本医保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2024年1—3月政策正式实施前已自行参保缴费的,其财政资助参保周期顺延一年。考虑到该新生儿的特殊情况,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协调乡镇医保所,通过村上医保专干将退费政策和办理流程告知家属,确保这笔380元的退费送达家属手中。

从“群众上门问”到“部门主动办”,区医保局用一次次精准服务、一笔笔及时退费,让群众在医保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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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退费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的通知》(赣税发〔2023〕201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期前申请退费的,可全额退费。在待遇享受期内或对往年属期申请退费的,不可退费。但在集中征缴期内已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且个人已缴费的,可将资助部分退回个人。

❊符合退费条件的情形:

一、12月31日前同时缴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举例1:(先职工后居民)2025年12月参加职工医保,后又缴纳2026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仍可退费但不得跨年。

举例2:(先居民后职工)2025年12月已缴纳2026年居民医保,2026年1月预计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参加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2026年1月1日)前可退,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不退。

举例3:(在集中征缴期内且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6年2月10日参加职工医保,2026年2月20日缴纳居民医保,可以退。2026年2月10日缴纳居民医保,2026年2月20日参加职工医保,不退。

二、集中征缴期外缴居民医保,在待遇等待期90天内又缴纳职工医保的可退。

举例:2026年3月1日之后缴纳居民医保,在3个月之内又参加职工医保的可退。(因其在等待期内不能享受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三、同时缴纳居民医保(包含大学生)

举例:(重复参保)本地缴纳2026年居民医保同时为高校大学生或其他地方的居民医保,可退费但不得跨年。

四、 1月1日前死亡的人员

举例:2026年1月1日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已死亡的可退费,但不得跨年,2026年1月1日之后死亡的不退。

五、集中征缴期内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

举例:在集中征缴期内确定为资助参保的,前期已缴费的可退;征缴期外纳入的不退。

注意

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2025年10月15日—2026年2月28日。

待遇享受期: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湘东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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