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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严打!湘东公安依法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点击数:1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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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前期烟花爆竹排查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全面堵塞安全漏洞,坚决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

2025年10月15日,荷尧派出所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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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文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前往上栗县某烟花厂家购入成品烟花48箱,并使用自己的面包车非法运回荷尧镇。目前,违法嫌疑人文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锡念)

来源:平安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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