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公安侦破一起跨季度滥伐林木案
8月4日,莲花公安成功侦破一起跨季度滥伐林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有力维护全县生态资源安全。
今年3月中旬,莲花县公安局接到县林业局移送的一起滥伐林木线索:高洲乡下湾村一处林地存在树木被大量砍伐痕迹,初步核查疑似滥伐行为。由于案发时间追溯至2024年11月,时隔多月,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挑战。
为尽快侦破案件,莲花县公安局坊楼派出所组织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涉案林地开展工作固定关键证据,并深入下湾村及周边村落,走访林管站工作人员及20余村民,收集研判各种线索碎片,初步锁定了朱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着证据链不断完善,办案民警依法对朱某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在强大的证据压力和政策感召下,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某在未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年11月23日雇佣他人擅自进入高洲乡下湾村林地砍伐林木289株,采伐蓄积114.857立方米,非法获利6.2万元。
目前,朱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法规链接
根据《刑法》《森林法》规定: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立案起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立案起点;盗伐、滥伐林木“数目特别巨大”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立案标准。
滥伐林木数量较小的,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的,既低于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的,均可立为滥伐林木行政案件。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警 方 提 示
砍伐林木必须经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才能采伐。林木除有一般物的经济价值之外,更是生态效益的载体,大家要共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共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编辑:李锡念)
来源:莲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