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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唐某某被拘!

发布时间:2025-06-06 点击数: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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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花县公安部门成功侦破一起近10年来涉及该县野生动物数量最多的非法狩猎案,抓获外地流窜至该县的犯罪嫌疑人1人,已确认其从野外盗捕了2条眼镜蛇和31条王锦蛇。

接到群众举报,莲花县公安局升坊派出所民警在蹲守后发现,一外地男子多次骑摩托车,携带筐笼,奔走于辖区的山林间。民警拦截了该男子,并从其随行物中发现了用于捕蛇的工具、诱饵和8条刚刚偷猎到的蛇。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自外地流窜至莲花县后,将其制作的诱蛇笼安放于县内部分乡镇的林区。因该县生态较好,每隔几天的收笼,其均能偷捕到数十条猎物。


目前,唐某某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所查获的33条被盗捕蛇在确认无伤病后,被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公安干警和县东鹏大道专职救援队工作人员,全部放归于远离群众生产生活区的森林。


为保护自己也保护家园,警方和野生动物保护人员提醒、倡议社会各界:请拒绝购买、食用、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如发现非法狩猎等行为,及时拨打110电话举报。

普法链接——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什么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指的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莲花县有关禁猎文件内容:根据2022年9月1日发布的《莲花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从该通告发布下发日起,该县县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除因科学研究、疫病监测、农业生产等特殊原因,禁止以任何工具和手段猎捕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编辑:李锡念)

来源:莲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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