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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芦溪县禁渔区、禁钓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5-30 点击数:15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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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维护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持续巩固禁捕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现就进一步明确芦溪县禁渔区、禁钓区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江西芦溪棘胸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为永久禁渔区。3个保护区的具体坐标范围详见附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禁捕时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暂定十年。

二、禁钓区

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锅底潭段核心区,具体范围为自河江水库起至锅底潭水库、锅底潭水库大坝起至麻山河幸福大坝止的水域;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具体范围为自山口岩水库大坝起至芦溪县新泉乡水湾桥南侧止的袁河水域,以上区域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三、限钓区

除禁钓区之外的袁河等其它天然水域禁止非法捕捞,允许休闲性垂钓,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垂钓者应按“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休闲垂钓方式进行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三)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类诱食剂、鱼虾类活饵料进行垂钓;

(五)禁止对渔获物进行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垂钓者应注意自身安全,服从、配合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辖区的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

四、法律责任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采用抬网、绝户网、拦河网、迷魂阵、地笼、丝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禁止无证捕捞和使用违规钓具进行生产性垂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农贸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凡违反本通告从事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等行为的,渔政、公安等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一旦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芦溪县公安局110;芦溪县农业农村局0799-7551510(工作时间);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中共芦溪县委农村工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保护区具体地址范围

1.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涉及萍水河干流及2条支流水域。涉及的2条支流:一条是自莲花县河江水库起经锅底潭水库、源洴河、麻山河在湘东区湘东镇江口村汇入萍水河干流;一条是自芦溪县坪村水库起经南坑河在安源区五陂镇长潭村汇入萍水河干流。

2.芦溪棘胸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涉及芦溪县张佳坊乡和新泉乡大部分河道水域。

3.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涉及芦溪县山口岩水库和新泉乡大部分河道水域。


(编辑:李锡念)

来源:“芦溪三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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