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公告
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做好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征地拆迁工作,上栗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桐木镇楚山村、枧冲村、崇德村、洪东村境内建设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开采项目,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关文件
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征地拆迁工作管理,保护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区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屋、构筑物和红线以外300米安全防护范围内所有房屋、矿区工业广场、内外运道路、桥梁所涉及的土地及房屋等(详见附件:上栗县楚山矿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
第三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上栗县桐木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90日(自评估报告送达到户之日起)。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分别设在上栗县桐木镇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征收原则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和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国有房屋的使用权人。
第七条 在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征收人告知房屋征收事宜;
(二)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办法;
(三)核实被征收土地、房屋、企业相关权属证明资料及个人户口、婚姻和企业相关资料等情况。
第八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征收范围内抢载抢种的行为;
(三)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四)征收土地内建附属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第八条所列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被调查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第十条 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第三章 房屋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由上栗县住建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县城管局、县国资服务中心、县林业服务中心、县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和桐木镇人民政府组成认定组(下称认定组),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进行审核认定:
(一)对职能部门颁发的证照或相关的批准手续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住改非房屋的营业证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和税务登记材料、税负核定凭证、经营面积范围等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住改非房屋、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确定;
(五)与本项目征收相关需要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房屋性质、用途、计价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根据房屋现状及村证明,由认定组审定为准。
(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四)对于檐高4米及以上的单栋单户单层老宅,以及单栋单户单层的砖混结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补偿面积。
(五)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建房屋的土地和宅基地按基准地价计价。
第十三条 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萍乡市委、市政府《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和《萍乡市关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五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第十六条 计户规则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一户多证以实际为准。
(三)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四)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征收公告之后办理离婚、迁入户口、儿子未满18岁分户等。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第十八条 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将经过审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给被征收人(以公告形式),提供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第二十条 协商未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得票数最高为该房屋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按照投票方式仍不能确定结果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参与,并依法进行公证。
第五章 评估结果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评估,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价格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的价格予以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告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自告知被征收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7日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六条 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不可重复享受)
1.选择货币补偿。按本方案第五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补助与奖励确定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按《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栗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栗府办字〔2023〕42号)执行,鼓励领取“房票”,用于兑换住宅。
(1)安置房地点:符合《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栗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房产。
(2)安置房户型: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
(3)安置房号楼层选择:
①选房顺序号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
②在征收部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③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对烈士家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4)购买安置房资格
被征收人购房安置资格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经征收人组织公安、村或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并予以公示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资格:
①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监狱服刑的人员;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②对涉及存在兄弟共有老屋、兄弟拆户等情况的户主,由征收实施单位视具体情况审定,原则上不超过征收面积安置。
(二)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确需异地重建的,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货币补偿的,土地、房屋(含生产、生活、仓储等)、厂区内道路、机械设备,仓储物资、成品、半成品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
土地补偿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执行,土地征收以GPS实际丈量进行,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并以测绘报告的水平面积乘以斜坡系数计算山岭实际面积。
类别 |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
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
44800 |
林地 |
31360 |
未利用地 |
26880 |
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上栗县桐木镇最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4800元/亩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2)林地不低于0.7;(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上述补偿标准已经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构成比例为1比1,其中土地补偿费集体占比20%。
4、矿区红线范围内涉及集体林地和林场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核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宅基地,下同)征收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征收住宅、营业房及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分为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余地补偿、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
1.土地补偿
(1)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按照补偿单价×主体建筑土地面积来核算(主体建筑房屋土地面积沿基脚丈量)。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土地价按2386元/㎡标准进行补偿。
(2)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按区域内土地基准价×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面积核算。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地价按675元/㎡标准进行补偿。
(3)余地征收按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
2.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核定。
3.其他补偿按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坟墓、树木迁移补偿
按照上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栗府字〔2024〕47号文件执行。树木无法迁移的,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
第七章 补助和奖励
第三十条 补助
(一)房屋征收补助费(适用住宅) 被征收人(指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房屋土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的20%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适用住宅) 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适用住宅)给予每户8000元一次性补偿。
(四)非住宅(企业)停产停业补助停产停业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3%计算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适用住宅和非住宅)
1.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170元;
2.固定电话迁移费每户300元;
3.宽带迁移费每户500元;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6.自来水迁移费每户1500元;
7.电表迁移费每户600元;
8.土灶每户500元;
9.水泵迁移费每台100元;
10.三相四线入户线距离为50米以内的每户4000元。
11.挂式电视迁移费每台100元;
12.特殊设备以认定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奖励(适用住宅)
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户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 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房屋土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下同)的20%给予奖励;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户起始日起31至6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户起始日起61至8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户起始日起81至9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9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征收付款办法
(一)所有征收土地(房屋)补偿表(一式三份),在上栗县楚山水泥用灰岩矿开发工作指挥部的监督下,经镇、村、被征收人共同核定数量、标准、补偿金额后,并经四方现场经办人在补偿表上签字后,方可作为结付补偿费的原始凭证,否则无效。
(二)征收补偿费(以评估报告或本方案的金额为准)在签订协议后拨付至被征收人户主银行账号内,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完成搬迁五个工作日内,将搬迁补助及搬迁奖励拨付至被征收人户主银行账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征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收补偿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进行提存,并书面告知被征迁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三十四条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纪委县监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栗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但实际需要补偿的,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栗府字〔2024〕47号,见附件2)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也可根据房屋认定组依法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桐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桐木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实施,报上栗县人民政府备案。
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