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工程项目建设秩序的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工程项目建设秩序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全县项目建设顺利开展,促进莲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扰乱、阻挠、破坏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与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配合、积极支持建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扰乱、阻挠、破坏工程项目建设。
二、有下列非法扰乱、阻挠、破坏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扰乱工程项目秩序、封门堵路、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阻工、扰工的;
2.在项目建设中,采取煽动闹事、聚众滋事等方式,实施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等手段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的;
3.组织、策划、实施非访闹访、越级上访、静坐示威,或在项目建设施工途经路段私自采用设置卡口、破道断路、堵门等方式阻挠施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
4.在项目建设中收取“地盘费”“保护费”“资源费”等,实施敲诈勒索阻碍工程项目建设正常施工的;
5.侵害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6.盗窃、哄抢、故意损毁、非法收购工程物资、设施设备的;
7.使用暴力威胁、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
8.以各种方式阻挠合法建筑材料、施工设备进场,强行对工程项目和辖区企业进行断水、断电,影响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和企业正常经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的;
9.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10.其他干扰、阻碍工程项目建设的。
三、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区所在地和周边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诉求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反映。
四、对以地方宗族势力等涉黑、涉恶方式,非法阻止项目施工违法行为的策划、煽动、唆使、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以及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予以从严、从快依法处理。
五、各类涉嫌扰乱工程项目建设秩序的违法人员,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凡有主动撤离施工现场,停止阻挠项目建设,自觉维护项目建设秩序,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莲花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莲花县公安局
2024年4月22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莲花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