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萍乡市东源水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萍乡市东源水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详见附件。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不少于三十日)。
二、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或者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并可依法提出听证申请。被征收人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将书面意见送交至东源乡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办,联系人魏模其,联系电话18707997371;赤山镇人民政府项目征拆办,联系人马章华,联系电话18797999888。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个人请注明姓名和电话、地址。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征求意见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府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三、办理补偿登记事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月11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上栗县东源乡人民政府或赤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上栗县东源乡人民政府、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上栗县东源乡人民政府农业水利办公室、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项目征拆办
联系时间: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联系人员和电话:
东源乡人民政府:肖炳烈13879945656、魏模其18707997371
赤山镇人民政府:肖均贤13879933836 马章华18797999888
联系电子邮箱为:
东源乡人民政府:371952015@qq.com、402159976@qq.com
赤山镇人民政府:595763217@qq.com
附件:《萍乡市东源水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上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4日
萍乡市东源水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依规加快推进萍乡市东源水库项目建设,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改善萍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条件,创造高效、公平、良好的建设环境,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本期项目建设征收范围位于东源乡桥头村、竺塘村、逢源村、羊子村四个行政村和赤山镇耿塘村、大院村、黄田村、赤山村四个行政村,涉及红线内的土地、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及征收通知为准)。
第三条 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上栗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栗县水利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上栗县东源乡人民政府、上栗县赤山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自上栗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二)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按照本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章 征收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
和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国有房屋的使用权人。
第七条 本方案所称征收人,是指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东源乡人民政府和赤山镇人民政府。征收人在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要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入户调查登记;
(二)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通知书;
(三)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办法;
(四)核实被征收土地、房屋相关权属证明资料、企业经营情况及个人户口、婚姻和企业相关资料等情况;
(五)房地产测绘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入户测绘、丈量、评估,并分户出具测绘报告、评估报告;
(六)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议由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继承人户主签字,或由公证书或其他材料可以证明具有真实合法的委托手续的受托人签订;
(七)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督促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完成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双方兑现协议约定;
(八)其他与本征收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
(三)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的行为以及其他征收土地内建附
属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上述情况中,存在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含相关部门对违规改建房屋及突击装饰装修房屋等已下达过拆除通知的被调查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第三章 房屋认定办法
第九条 由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国资服务中心、县林业服务中心、县税务局、萍乡市农业农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能部门和东源乡人民政府、赤山镇人民政府组成认定组(下称认定组),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进行审核认定:
(一)对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件或相关的批准手续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住改非房屋的营业证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 许可手续和税务登记材料、税负核定凭证、税款缴纳情况、经营面积范围等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住改非房屋、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由认定组进行审核认定;
(五)与项目征收相关需要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房屋性质、用途、计价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 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 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无房屋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根据房屋现状及村证明, 由认定组审定为准。
(三)无合法手续房屋认定
对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被征收 房屋,由认定组对其建筑的合法性、面积、用途进行认定。对认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萍乡市委、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和《萍乡市关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执行。
(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规定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 4.3中房屋调查相关要求执行,并以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2.对于屋檐高度在 4 米以上的单栋单户单层老宅,以及单栋单户单层的砖混结构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 1.5 倍计算补偿面积。
3.已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但未建房屋的土地和宅基地按手续上确定面积进行认定,对倒塌房屋按土地使用手续上确定面积进行认定,参照上栗县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公告(2021年4 月12日)Ⅳ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进行计算;部分倒塌房屋的,按以上基准地价+简易房重置价计价,并地上附着物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告,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第十三条 计户规则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或相关部门批准有效证件为计户依据, 一证计一户,一户多证以实际为准。
(三)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四)不能提供相关手续的, 以认定组依法认定为准。
(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征收公告之后办理离婚、公告之后迁入户口、子女未满18岁分户等。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可提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依法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执行之前,执行单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制作现场笔录,聘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就房屋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封存。
(一)被征收人抗拒征收的或是违章建筑不自行拆除的。
(二)被征收人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且调解不成的。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腾房待拆的。
(五)其他符合强制执行征收情形的。
第十五条 征收房屋中涉及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办理。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办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办理程序。
(一)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参与,并依法进行公证。
(二)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发布土地房屋征收评估信息,将经过审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给被征收人(以公告形式)。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征收部门。
(四)协商未果的,由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得票数多的为该项目房屋评估机构。
(五)按照投票方式仍不能确定结果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本方案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告知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自告知被征收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7 日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 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七)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10 日内, 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 10 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
面积确定原则:土地征收以 GPS 实际丈量进行,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以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并以测绘报告的水平面积乘以斜坡系数计算山岭实际面积。
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集体水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按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1)耕地、园地、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1.0;(2)林地 0.7;(3)未利用地 0.6。
3、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4、青苗补偿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依规按照《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对征收住宅、营业房及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分为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余地补偿、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
(一)土地补偿
1.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按照补偿单价×主体建筑土地面积来核算(主体建筑房屋土地面积沿基脚丈量)。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土地价按2386元/㎡标准进行补偿。
2.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按区域内土地基准价×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面积核算,非主体建筑房屋土地补偿土地价按 675元/㎡标准进行补偿。
3.余地补偿:按土地类别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和其他补偿由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核定。
(三)其他补偿按本方案相关条款。
第二十条坟墓、树木迁移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补偿方式
在本次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置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本方案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补偿资金由市政府统筹解决,由东源乡人民政府和赤山镇人民政府负责支付给补偿对象。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
1、安置房地点:上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福田镇仅限嘉利•悦珑畔项目、彭高镇仅限嘉利·水木菁华项目)的房地产项目中已办理销售许可证的房源。
2、安置房户型:四室两厅、三室两厅、二室两厅三种,具体以实际建成的房屋为准;
(3)安置房号楼层选择
①选房顺序号按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时间确定,如在同一时间节点内签订补偿协议的以摇号的方式决定选房顺序。被征收人按确定生效后的选房顺序号依序进行选房。
②在征收部门规定的腾空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选房顺序号才生效;如未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原选房顺序号无效,选房顺序号按实际腾空交房日确定;
③规定时间内未参与选房的作弃权处理,由征收单位随机选定房屋予以安置;
④对烈士家属、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4)安置房资格
被征收人购房安置资格是指在征地范围内实际居住,户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经征收人组织公安、村或社区等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并予以公示的家庭常住人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有被征收人购安置房资格:
①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取得非农户口,但仍实际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员;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会的现役和退伍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后户籍仍在就读学校,以及劳动教养和监狱在期服刑人员;计划内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②对涉及存在兄弟共有老屋、兄弟拆户等情况的户主,由征收实施单位待具体情况审定,原则上不超过征收面积安置。
(三)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章 房屋征收搬迁的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补助
(一)拆迁补助费(适用住宅)
被征收人(指住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房屋土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的 20%给予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住宅建筑面积在 100 ㎡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
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营业用房面积24元/M2计算,不足1200元按1200元计算。
(三)临时安置过渡费
给予每户 8000 元一次性补偿。
(四)非住宅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助及其他补助
给予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按省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1610元/人/月计算。
非住宅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按照1000元/月,总计补偿12个月。
以上补助对象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及营业房屋装饰补偿,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五)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助费:
1.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360元补偿;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300元补偿;
2.宽带迁移费按每户500元补偿;
3.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4.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3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5.自来水迁移费按每户1500元补偿;
6.电表迁移费按每户600元补偿;
7.水泵迁移费每台100元;
8.三相四线动力电入户的每户4000元;
9.挂式电视迁移费每台200元;
10.土灶按每户500元补偿;
11.化粪池1500元/个,水井1200/口,机井3000/口(如遇特殊井由评估确定);
12.生产性设施设备拆装、迁移费由评估确定;
上述未涉及的应补偿项目,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奖励(适用住宅)
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房屋土地补偿+房屋结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下同)的20%给予奖励;
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起始日起31至6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起始日起61至8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在工作组将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起始日起81至90日(含)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9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民生保障
(一)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就近入学。
(二)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县、 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三)对符合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新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 医疗、 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五)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1年内在县内寻找适合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被征收人个人所得税。
(七)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章 征收付款办法
第二十五条 依据评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交乡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协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拆迁协议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所有征地拆迁的补偿表(一式三份),在县指挥部的监督下,经乡、村、被征收人户主共同核定数量、标准、补偿金额后,签字、盖章(按手印),方可作为结付补偿费的原始凭证,否则无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上栗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单位成立房屋征收争议快速调处工作组,负责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符合法定情形的,经征收人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收补偿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费进行提存,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同补偿到位。
第二十八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的,由实施单位追回。
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人报请上栗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 60 天内依法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中未提到又存在异议的,提交上栗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讨论后报由认定组决定,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第三十三条 不签订协议不给予上述奖励。已签订协议但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配合拆除房屋的,不给予上述奖励。
(编辑:李锡念)
来源:赤山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