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 明年1月1日起 萍乡将实施这一新条例
12月18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11月30日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跨省设区市协同立法,是专门针对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共有条文16条,具体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要求萍株两地政府在萍水河-渌水流域治理与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信息共享、航道建设、联合河长制、执法、应急以及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方面协同合作。
《条例》正式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将与株洲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对接合作,实现跨界河流毗邻地区的信息互通、联合监测、数据共享、联防联治。市人大将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视察等方式,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依法监督、有效监督,全力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市司法局与多部门将共同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工作,并通过法治督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等,督促相关部门严格实施《条例》规定。
《条例》详情如下
萍乡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31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提升流域水生态系统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湘赣边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建立协同保护机制,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相关工作。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乡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