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恐音视频可别沾!
远离暴恐音视频
不看、不存、不转发
网络是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重要途径
恐怖分子通过
制作、发布音视频、散发非法宣传品等形式
千方百计
传播恐怖主义思想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传授恐怖袭击方法
基础知识小课堂
那么,什么是“暴恐音视频”?
在2014年,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
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北京反恐提示您: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是宣扬恐怖主义的违法行为,发现它我们要做到不观看、不留存、不传播!
滋滋说法
深圳市网民王某出于好奇心理,下载转发三部血腥、暴力的恐怖主义视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济南市网民王某峰为个人寻求刺激,多次非法登陆境外网站,观看并下载割头、ISIS打仗场面等涉暴恐音视频。短短5天之内,王某峰就先后多次访问境外涉恐网站,观看暴恐音视频4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赤峰市喀喇沁旗网民韩某等5人通过微信向他人传播一段时长35秒的暴力血腥视频。经询问,韩某等5人如实供述了通过微信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事实。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韩某等5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至十五日的处罚。
陕西省一名初中生无意中发现了一条时长约5秒的暴力血腥音视频,看完之后感到很刺激。出于炫耀心理,他随手将该音视频转发在朋友的微信群、QQ群中,没想到,公安机关很快就找到了他。
由于该案所涉及的人员全部是在校初中生,均为未成年人,公安民警对转发及观看的学生进行了普法宣传及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法条解析
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是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观念和主张的具体承载物、宣传物,包括了图书、期刊、音频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标识、标志、电子信息等。这里的“制作”,是指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传播”,是指通过发行,当面散发,以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按照本条款所列的活动,只有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才能适用本条。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上述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事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于参与上述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锡念)
来源:北京防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