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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造“黄谣”要受法律惩处!

发布时间:2023-06-28 点击数:1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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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近年来在网络上造“黄谣”类案件频发,“黄谣”比普通的谣言更为恶劣!有的人隐匿在网络背后,通过编辑虚假的文字、P图、恶意“移花接木”剪辑视频发布在网络上,以满足自己变态的心理。这种发布在网络上供人围观的“黄谣”,给当事人的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巨大的损害!


    本期【以案释法】聚焦“网络黄色谣言”的法律问题,维护网络的良好秩序!


案情简介

据报道,2022年5月12日,张女士经朋友提醒发现自己的照片被发布在某网站上,该名发帖人持续发布了多篇帖子,帖子涉及多名女性。发帖人通过修图软件贴上男性生殖器图片,对她们冠以羞辱性的称呼,编排类似于“去酒店开房”的淫秽情节。每篇帖子都有很高的浏览量和评论。张女士通过联系其他被害人,比对共同好友,最终确定了造谣者为赵某峰。2023年1月5日,张女士找到赵某峰与其当面对质,赵某峰承认其所作所为,并自称“有点心理变态”。


2023年3月9日,赵某峰因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依法拘留10天。2023年3月19日,苏州大学发布声明称赵某峰违法行为属实,作出开除赵某峰学籍的处分。


案件分析

    在网络上造“黄谣”,侵权人要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侵权人可能侵犯名誉权及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如果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侵权人在网络上造“黄谣”的行为可能触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属于受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受害人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需要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峰在网络上造“黄谣”的行为,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苏州大学对赵某峰在网络上造“黄谣”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赵某峰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在苏州大学备考研究生期间在网上造“黄谣”,也让他的“研究生梦”破碎。之后受害人张女士发文称决定不再采取自诉追究赵某峰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编辑:李锡念)

来源:平安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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