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木镇严厉打击违规电鱼行为
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更触犯法律法规。5月6日晚,桐木镇河长办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栗水河荆坪村与雅溪村交界河段有人违规电鱼。接报后,镇河长办立即联合农业(水利)岗工作人员、相关村禁捕员迅速赶赴现场,当场查获一起违规电鱼行为,给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经核实,当事人蓝某系桐木镇崇德村村民。面对确凿证据,蓝某对其违规电鱼行为供认不讳。现场,工作人员对蓝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电鱼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严重危害。通过耐心教育,蓝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当场表示认错,并主动承诺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5月13日,在桐木镇河长办、农业(水利)岗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共同见证下,蓝某将其自费购买的5000余尾健康鱼苗投放进入栗水河雅溪河段。蓝某表示:“这次教训非常深刻,我认识到了电鱼的危害性,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干破坏环境的事了。也希望其他村民以我为戒,不要心存侥幸。”
桐木镇郑重提醒广大群众,严禁任何形式的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我镇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捕捞“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保护水域生态,人人有责,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