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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发布时间:2026-02-27 点击数: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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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6号)、《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7号)、《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8号),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授权交通运输部对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为调整配套部门规章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据此,为了充分释放延迟退休政策红利,积极回应从业人员关切,交通运输部一并修改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5个部门规章,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等相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要求统一调整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修改决定施行时间与《道路运输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对于新修改的《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施行前,因年龄原因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妥善安排。


修改摘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8号):


      将第十条第四项第2目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7号):


      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6号):


      将第八条第三项第1目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5号)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二、将第六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


      一、将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中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统一修改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年龄超过60周岁”修改为“年龄超过63周岁”。


      三、将第五十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编辑:李锡念)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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