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上栗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上栗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上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开展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排铳、毒药、爆炸物、弓箭、弩弓、地弓、弹弓、猎套、猎夹、滚笼、粘网等各类捕鸟网、套网等各类捕兽网、电击装置、诱捕装置、无人机等飞行器投掷标枪、箭支、钢钎、金属尖刺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红外成像、激光瞄准、夜间照明等辅助设备行猎;禁止采用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仿鸟鸣)、网捕、捣巢、猎狗围猎(犬捕)、电子及生物技术诱捕、设笼诱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等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食用、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举报电话:110或0799-3661386
特此通告。
上栗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