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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发!促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规范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23 点击数: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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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规范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赣府厅发〔202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促进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规范参加社会保险,有序健全完善与劳动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匹配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省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6年,全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经办进一步规范,参保扩面、征收管理、基金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到2027年,城镇单位实际缴费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和平均缴费工资占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率得到明显提升;到2029年,城镇单位参保缴费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进一步规范参保单位管理


(一)加强参保单位登记管理。城镇单位办理登记时依法依规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核查工作。(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参保单位按期申报缴费。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城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依法依规将缴费信息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政策执行


(三)完善缴费基数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公布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不含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公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工资申报规则。城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据实足额申报工资总额等,并保持各险种工资总额一致。工资总额组成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险体系。完善补充社会保险,引导支持城镇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全面推广个人养老金制度,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促进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稳步推进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江西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部门协同联动


(六)发挥行业部门管理优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按部门职责督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实申报缴费,企业职工在职期间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七)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提升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水平。(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


(八)协同推进参保扩面。持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精准扩面。依托社会保险参保扩面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行业内、跨部门数据比对分析,加强基础数据治理,丰富数据应用维度,精准定位重点群体,通过分类施策,扎实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精准扩面。(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残联、省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职工社保权益保障水平


(九)优化职工社保缴费争议处置机制。落实《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推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处置机制运行模式,高效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职工社保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城镇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发函提醒、上门普法和行政执法等措施,推动企业依法为职工参保。畅通社会保险争议诉求通道,个人与所在城镇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规范社保欠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动,依法稳妥管理社会保险欠费。要依法依规统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社保权益,依法督促企业及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欠费。要按规定渠道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资金,及时足额清偿社会保险欠费。(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江西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建立调剂金激励约束机制,中央核定的全国统筹调剂金支出全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中负担,省、市、县按照调剂金支出的15%出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补助,具体分担和资金拨付方式参照省与市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责任分担办法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精准扩面,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医疗保障部门要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强化基金管理,落实参保人员各项医疗保障待遇。税务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稳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依法组织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预算,按规定足额安排和拨付各项社会保险财政补助及特殊群体缴费补贴资金。各地各部门要分类精准施策,加快补齐短板,多措并举宣传参保、缴费、待遇政策,强化城镇单位及时参保、足额缴费的法律意识,推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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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锡念)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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