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居民楼里藏“定时炸弹”,五百余箱烟花爆竹非法囤积!
近日,新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中,发现一处重大安全隐患——新泉村一栋民房内,竟非法储存五百余箱烟花爆竹,其中包含专业级礼花弹和高爆鞭炮,密集堆放的危险品紧邻住户,犹如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移动火药库”,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原本是常规的入户走访,推开门的瞬间,所有人都被眼前的景象震撼到了。”办案民警说。在这栋普通民房的一楼和四楼,足足有五百余箱烟花爆竹堆放在一起,其中不乏威力较大的专业级礼花弹和高爆鞭炮。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易燃易爆物品被囤积在密闭空间内,屋内未配备任何消防安全设施,一旦出现意外,根本无法及时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吴某经营着一家烟花爆竹专营店,为牟取更多利益,他超量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销售,远超其经营许可的储存限额。为图便利,吴某竟将这些危险品直接储存在家中,完全无视周边居民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发现这一重大隐患后,新泉派出所立即联动乡政府应急部门开展查缉行动,果断收缴全部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时掐灭了这颗“不定时炸弹”。
目前,吴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下一步
芦溪公安
将持续保持对
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加大巡查排查力度
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李锡念) 来源:“芦溪公安”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