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安源区严打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
为持续推进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常态化、长效化,安源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筑牢安全防线,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近期,在市工作专班的指导下,安源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后埠派出所和青山派出所成功破获1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获成品爆竹80饼,500封。
2025年11月1日,治安大队联合后埠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储存、买卖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查获爆竹22箱。
目前,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及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钟某被安源公安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5年11月1日,治安大队联合青山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查获爆竹3箱。
目前,安源公安已依法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人员黄某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李锡念)
来源:安源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