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零容忍!安源公安常态化排查整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为严格落实10月22日全市烟花爆竹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调度会相关要求,坚决筑牢安全防线,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持续发力,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常态化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坚持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强化通道查缉、巡查排查、安全监管与联合执法,举一反三查堵安全漏洞,全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用实际行动守护安源的平安与稳定。
2025年10月24日,凤凰派出所联合街道办事处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家香火蜡烛店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现场查获了各类烟花爆竹106卷(盒)。
目前,店主刘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安源公安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编辑:李锡念)
来源:安源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