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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8 点击数: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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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

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力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吸引和留住更多青年人才,为奋力打造产业转型升级标杆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人力资源保障,结合萍乡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给予租房补贴。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在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二、给予购房补贴。对各类院校毕业生与我市企业及教育类、医疗类、科研类、检验检测类等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三、给予来萍求职免费入住服务。对来萍求职的大专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须为户籍地在萍乡市安源区、经开区以外,毕业之前1年或之后3年内来萍),可申请免费入住萍乡青年人才驿站,每年累计入住不超过7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经办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人才发展集团)

四、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元/月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办事处、各县〔区〕办事处)

五、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工业园区企业、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类机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工业园区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六、给予稳定就业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最低档次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最低档次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七、给予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在萍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八、给予创业贷款支持。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萍创业的,10万元以内的创业贷款免予担保。在萍个人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不超过400万元)。以上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九、给予入驻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支持来萍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萍登记注册企业入驻,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房租费、物管费、卫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按规定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十、给予创业项目引导扶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发更多优质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整合各类资源和政策,加大扶持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部门,经办单位:市、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第一、二项措施所指各类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第四、八项措施所指各类院校毕业生是指高校、中职、技工院校毕业生。本措施所指各类高校毕业生指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或往届毕业生。本措施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与我市《萍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萍才字〔2024〕3号)、《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萍办发〔2017〕13号)等有关政策有重复的(如购房补贴与购房安家费属同类型),按较高标准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其中,第一项措施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就业创业所在县(区)财政(含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各负担50%,第二项措施所需资金由所购楼盘所在县(区)财政(含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负担。第一项措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负担比例拨付县(区)财政(含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县(区)财政(含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据实拨付经办单位;第二项措施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含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据实拨付经办单位;第五至十项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各类院校毕业生来萍留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研类、检验检测类事业单位名单


图片

(编辑:李锡念)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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