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莲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清明将至,焚香、烧纸、点蜡等传统祭扫行为极易引起山火。加之年初我县经历了3次雨雪冰冻天气,枯死木等林区可燃物增多,近期有效降水较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全县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筑牢森林防火墙,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莲花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4年3月31日至2024年4月6日
二、封山区域
本县所有山林及距离林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封山规定
(一)除封山区域原住居民和相关工作人员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一切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当前在建的重点工程项目,在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等相关防护措施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当前正在进行的其他所有林区作业行为一律停止。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才能进出,并承诺遵守相关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
(四)在封山期间,封山区域所属乡镇(场)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强化森林防火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加强对封山区域范围内的人员管理:一是封山区域进山路口安排专人守卡,禁止游客或未经批准的无关人员上山;二是加强对原住居民和有关景区、林区的管理,封山期间严禁原住居民违规生活用火和生产用火,严禁相关庙宇组织法会、斋戒、佛庆等活动;三是增加巡护人员和巡护频次,延长巡护时间,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四是加强应急值守和物资的储备,加强对扑火机具的检查维修,扑火队伍保持临战状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莲花县人民政府林区禁火令》进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及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向所属乡镇(场)报告或拨打7211119电话报警。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
(编辑:李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