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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通过快递贩卖毒品 起诉!

发布时间:2024-03-22 点击数: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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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9月出生,无业。


2021年10月11日,A省某市公安局某公安分局在该市某区一小区将贩卖毒品的同案人解某某、魏某某依法抓获,当场查获装有约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快递包裹一个。经查,该包裹系2021年10月8日由“孙军”从B省某市某区一街道寄出。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确认“孙军”的真实姓名为黄某某,有故意伤害、吸毒劣迹,自2021年6月以来,黄某某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4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A省某市的解某某、魏某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11月4日,B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21日,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23年10月31日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该区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一)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综合评估作出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时,黄某某处于取保候审状态。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但黄某某始终拒绝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否认其多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大,且有吸毒恶习,社会危险性大。为体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方式,全面听取了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律师的意见,听证员均认为毒品是社会的毒瘤,贩卖毒品危害极大,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对黄某某不宜继续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经过研判各方意见,综合评判,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逮捕黄某某,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深挖洗钱犯罪线索,主动监督立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黄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时发现,黄某某通过微信账户收到毒资后,先将其转移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再分批转至另一微信账户,有洗钱犯罪重大嫌疑。随后,检察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以洗钱罪对其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并以黄某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能动履职,积极参与寄递行业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涉案快递公司未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禁寄违禁品等规范要求,针对暴露出来的行业隐患和监督管理漏洞,检察机关向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深入主要寄递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助推寄递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典型意

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听证员意见,综合评估,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分子,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时,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观念,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并依法监督立案,实现全链条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加强寄递安全管理。

(编辑:李锡念)

来源 :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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