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7人被抓!
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栗公安持续开展
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近日
上栗县公安局捣毁一处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
行政拘留6名违法行为人
刑事拘留1名犯罪嫌疑人
11月12日
金山镇政府“打非办”和金山派出所
在龙泉村开展非法生产排查时发现
一老旧民房内存在从事非法生产的迹象
现场有大量“霹雳星”的半成品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狡猾的违法行为人已逃之夭夭
当晚
上栗县公安局雷霆出击
成功抓获曾某等7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经查
袁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
对在民房内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1月13日
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经审讯
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购买原材料在家中从事非法生产
曾某因非法经营危险物质
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下一步
上栗公安将加大排查力度
铁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清除各类治安隐患
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
积极举报和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李锡念)
来源:上栗公安